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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家弟亡留債 銀行向兄姊追討

2016-01-11

  • 案例事實

      母親在幼時收養一位弟弟,弟弟長大後就離家自食其力,但在外過世,家人都不知道,喪事還是公所協助辦理的。但過世幾年後銀行才向兄長跟姐姐討債,稱弟弟當時有欠債15萬,應該由兄姊償還。

(圖片引自蘋果日報)

 新聞來源
  • 法律小教室

限定繼承:
一、係指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以保護繼承人。
二、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為其適用同一之繼承法則。
三、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四、限定繼承之繼承人就被繼承人債務,僅負以遺產為限度之物的有限責任。所以就被繼承人債務為執行時,限定繼承人僅就遺產執行居於債務人地位,如債權人就限定繼承人固有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應認限定繼承人為強制執行第三人,得提起第三人異義之訴,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

因此,沒繼承到任何一毛錢,就不用償還債務;若繼承100萬元,就以繼承的100萬元去清償債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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