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
一、係指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以保護繼承人。
二、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為其適用同一之繼承法則。
三、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四、限定繼承之繼承人就被繼承人債務,僅負以遺產為限度之物的有限責任。所以就被繼承人債務為執行時,限定繼承人僅就遺產執行居於債務人地位,如債權人就限定繼承人固有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應認限定繼承人為強制執行第三人,得提起第三人異義之訴,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
因此,沒繼承到任何一毛錢,就不用償還債務;若繼承100萬元,就以繼承的100萬元去清償債務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