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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持三級毒品質詢,也受言論免責權的保障嗎?

2016-05-27

  • 案例事實

      苗栗縣議員在議會總質詢時,拿出一包疑似K他命毒品質詢指出,毒品泛濫程度到讓人憂心忡忡的地步,一些KTV飄散K菸的味道,毒品隨處可得,嚴重戕害身心,她的友人撿到這包交給她質詢,希望縣府教育處及警察局加強查毒。

      而經警方檢驗結果呈現毒品陽性反應,恐被罰2萬元到5萬元。

 新聞來源
  • 法學小教室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毒品防制條例第11之1條定有明文。

      而本案中的K他命依我國毒品防制條例規定,為第三級毒品,屬管制藥品,在無正當理由下,不得擅自持有;除非其有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 途者外,否則一經查獲,即要依法予以沒入銷燬。

 

但本案議員無正當理由持有管制藥品,並以之作為質詢之道具行為,得否為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疇而阻卻刑罰之發動?

      言論免責權適用界線,依釋字第435號理由書意旨,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故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立法委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其中所謂對院外不負責任,係指立法委員不因行使職權所為之言論及表決而負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或受刑事上之訴追,除因其言行違反內部所訂自律之規則而受懲戒外,並不負行政責任。

      由此觀之,言論免責權之目的在於立法委員得藉此保障,於無所瞻顧及無溝通障礙之情境下,暢所欲言,充分表達民意,反映多元社會之不同理念,形成多數意見,以符代議民主制度理性決策之要求,並善盡監督政府之職責。

  回到本案中,地方議員亦享有言論免責權,已為釋字第一二二號及第一六五號解釋所確立,然另值得討論的是,在質詢時持有管制藥品之行為,是否得視為言論之一部而受言論免責權保障,不無疑義,惟在釋字435號適用原則界定下,似是超出了界限。

                   
  • 法規小辭典

毒品防制條例第11-1條第二項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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