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動態
立法院於10日三讀修正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新增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對於有關侵害被害人生命、身體、自由、性自主等法益重大案件的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言詞辯論前,向法院聲請參與訴訟,明文賦予被害人程序主體地位,被害人可以選任代理人,也有卷證資訊獲知權,被害人參與訴訟後,可透過委任律師進行卷證、證物的檢閱、抄錄、重製及攝影,另外,被害人有被通知開庭期日的權利,以及對證據調查及科刑範圍表示意見的權利,且審判長應於調查證據完畢後,詢問訴訟參與人及代理人意見。
在保護被害人方面,案件偵查及審理中,應保護被害人及家屬的隱私,讓被害人與被告間有適當的隔離,而且除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配偶或親屬外,在被害人同意下,專業人員或被害人信賴的人也可陪同出庭。
本次修法對於我國落實犯罪被害人權利保障又向前跨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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