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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和解又興訟?!可以這樣告了又告、告了又告嗎?

2016-07-25

  • 案例事實

      彰化縣陳姓男子與郭姓女子車禍,2人在法院的調解委員會和解,由肇事責任比較重的陳男,賠償郭女6萬元,郭女放棄法律請求權,不料,陳男卻又興訟索賠102萬餘元,他並強調2人雖和解,他卻沒有拋棄請求權,一審法官採信他的說詞,判決郭女賠償1萬餘元,二審法官卻認為,依社會常理與誠信原則,和解的「真意」,是雙方各退一步不要打官司,沒有一方放棄,另一方卻保留,判決陳男敗訴,郭女不用賠錢。

 

(圖片引自壹週刊)

 新聞來源
  • 法學小教室

 

本案爭點在於訴訟上和解的效力範圍為何?

      本案中,二審台中高分院認為,雖然和解書中沒有記載陳男要一併放棄請求權,不過,和解是「契約」的一種,要依當時狀況、誠信原則來斷定,並兼顧一般社會理性與當事人立約時的「真意」。

      而和解的「真意」,是雙方各退一步不要興訟,因此當陳男同意和解時,就代表他已放棄請求權,如果一方放棄請求權,另一方不放棄,這就不是和解,據此判決郭女勝訴,不需賠償,全案判決確定。

      然原則上和解之範圍僅就合意退讓之爭點始生效力,僅管其他部分與退讓之爭點相關聯,但當事人若未就該部分達成合意,不得認為當事人之權利業已因拋棄而消滅。

                   
  • 法規小辭典

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624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和解之範圍,應以當事人相互間欲求解決之爭點為限,至於其他爭點或尚未發生爭執之法律關係,雖與和解事件有關,如當事人並無欲求一併解決之意思,要不能因其權利人未表示保留其權利,而認該權利已因和解讓步視為拋棄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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