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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興航空停航,大量勞工說解雇就解雇

2016-11-23

  • 案例事實

      復興航空今年11月22日宣布停航解散,引發大量解僱勞工案,截至本月四日已資遣員工1500人,台北市勞動局表示此舉已違法「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8條,今發佈聲明指興航「知法犯法」、決定處以最重罰鍰金額50萬元。

 新聞來源
  • 法學小教室

      繼國內廉價航空威航於上個月停航後,昨日復興航空突然宣布公司解散的問題,不僅影響了廣大消費者的權益,後續也會產生大量解僱勞工的法律問題。

  那麼,#什麼是大量解僱勞工?#遇到大量解雇時要怎麼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何謂大量解僱勞工?

  有別於個別勞工解僱,大量解僱勞工對於經濟與社會所造成的衝擊與影響是相當廣泛的,因此,為了保護遭大量解僱之勞工權益,防止雇主任意大量的裁員解雇造成經濟衝擊與維護社會安定,立法院遂於92年1月13日三讀通過了「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因此,依該法之定義,所謂「大量解僱勞工」係指公司依勞基法之規定,於「歇業或轉讓時」、「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因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及「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等情況,或公司因為併購、改組而需要解僱勞工,而又符合以下條件的話,即屬大量解僱勞工:

一、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十人。

二、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

三、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

四、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或單日逾八十人。

五、同一事業單位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二百人或單日逾一百人。

 

遇到大量解雇時要怎麼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在程序面上加強了對勞工的保障,包括雇主應提出「解僱計畫書」並通知主管機關或相關人員,以保障勞工資訊對等的取得、確立勞雇雙方協商機制、建立「預警通報」、勞工再就業與優先再僱用制度等。

  另外,依據「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針對被大量解僱的勞工,如果有雇主積欠勞工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或是雇主違法解僱勞工者而訴訟之情況下,得向勞動部申請訴訟補助。

                   
  •   法規小辭典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條

為保障勞工工作權及調和雇主經營權,避免因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致勞工權益受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並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

本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十人。

二、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

三、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

四、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或單日逾八十人。

五、同一事業單位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二百人或單日逾一百人。

前項各款僱用及解僱勞工人數之計算,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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