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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旬老翁性侵女清潔工 掏1千元下跪求饒

2015-12-10

  • 案例事實

      來台工作的30多歲菲籍女看護,前年家鄉遭海燕颱風侵襲,又經歷喪父之痛,豈料前年11月期間,菲女當時在雇主家一樓打掃客廳,7旬雇主竟將她壓在地板,並以手指強插下體,她一面跑一面叫救命,打了15通電話求援,最後在驚恐中被警方帶離安置。桃園院檢確認她所提供下跪求饒影像,還有雇主年年出國,並無他所辯稱的「行動不便」,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判處3年2月徒刑,還給菲女一份遲來的公道。

 

(圖片引自維基百科)

 

 新聞來源
  • 法學小教室

      般人所稱之性侵害,應指所有涉及性意涵之犯罪行為,嚴重程度者包括強迫為性交、肛交、口交等行為;較輕微者為強制猥褻,或利用權勢、機會為性交或猥褻行為;再輕微者為乘人不備之觸摸行為;最輕微者為展示色情圖片或口語上吃豆腐之性騷擾行為。

 

本件案例,雖僅以手指侵入被害人下體,是否構成強制性交罪?

      對菲籍女看護來說,7旬老翁以手指強插被害人下體,侵入他人性器行為,已屬於刑法第221條之性交定義,且以強迫之行為犯之,自觸犯刑法第10條第5項第2款之規定(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故上開案例明顯觸犯刑法。

 

遇到性侵害該如何處理:

  1. 受害者能肯定的拒絕不合理要求及親近,明確的說:「不」。
  2. 受害(人)兒童與母親或其他重要成人之間有聯繫溝通管道,使孩子能透露生活事件及內心世界。
  3. 對性侵害有充分的認識。
                   
  • 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 221 條 (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10條第5項之規定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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