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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男意外身亡被拒賠,可能欠缺3定義

2015-11-03

  • 案例事實

      單身裝潢工人劉志明意外身亡卻遭三商美邦人壽拒絕理賠,原因是保險公司認定他死因是「肥大性心肌症」,引發眾多人討論。

      《保險e聊站》文章「一定要知道的意外險不賠三重點」,當中提到「意外三定義」:「突發」、「外來」、「非疾病」,缺一不可。如果是心肌梗塞猝死,那可能意外險就不賠,也因與一般人認知的意外不同,所以時常引發爭議。
      另外,意外險也有一項「除外責任」,像是故意、犯罪、酒駕犯法之行為,以及因戰爭、內亂、核爆等狀況造成死殘;從事特殊危險活動之「表演」或「競賽」,如空手道、馬術、跆拳道、汽機車、自由車……等,都是不理賠的項目。
      由於事故發生參雜許多因素,因此保險公司認定大多都已「主力近因」原則來判定是否符合「意外險」理賠,像是如開車時心肌梗塞發作,發生車禍而死亡,就可能因「疾病」為主力近因而不理賠。
三商人壽表示,由於意外險的理賠要素需要「非因疾病引起」,但在拿不到解剖報告、且家屬也未能提出直接指出意外死亡的資料下,希望藉由法院確認保戶死因。

 新聞來源
  •  法學小教室

      如同本件案例中之情況,在不幸發生保險公司拒賠的狀況時,保戶該怎麼維護自己權益?保戶可先了解保險公司為何拒絕理賠?理由是什麼、是否合理?

      大多數導致保險爭議的原因,可歸納為雙方認知的差異、未盡告知義務及契約效力等三大主因。

      在未盡告知義務這類糾紛,常見情形,有些保戶在購買壽險或醫療險時,未清楚告知自己的身體健康狀況,或者不清楚自己當時已經患病,導致事後發生理賠時,被保險公司以告知不實拒賠,且要解除契約,因而發生糾紛。

      再來是契約效力認定的糾紛。例如,保費到期未繳,在一定期限後,保單效力就會暫停,但保戶可能因為各種不同的原因,沒有接到催繳通知,因而認為保險公司未善盡通知義務,保險公司在這情形形下,也是主張拒賠,因而發生爭執訴訟。

      在本件案例中,保險公司主要已「主力近因」原則來判定是否符合「意外險」理賠,由於意外險的理賠要素需要「非因疾病引起」,故但在拿不到解剖報告、且家屬也未能提出直接指出意外死亡的資料下,保險公司據以該理由而訴諸法院,實為我國保險訴訟之常態。

                   
  • 法規小辭典

 保險法第131條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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