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同本件案例中之情況,在不幸發生保險公司拒賠的狀況時,保戶該怎麼維護自己權益?保戶可先了解保險公司為何拒絕理賠?理由是什麼、是否合理?
大多數導致保險爭議的原因,可歸納為雙方認知的差異、未盡告知義務及契約效力等三大主因。
在未盡告知義務這類糾紛,常見情形,有些保戶在購買壽險或醫療險時,未清楚告知自己的身體健康狀況,或者不清楚自己當時已經患病,導致事後發生理賠時,被保險公司以告知不實拒賠,且要解除契約,因而發生糾紛。
再來是契約效力認定的糾紛。例如,保費到期未繳,在一定期限後,保單效力就會暫停,但保戶可能因為各種不同的原因,沒有接到催繳通知,因而認為保險公司未善盡通知義務,保險公司在這情形形下,也是主張拒賠,因而發生爭執訴訟。
在本件案例中,保險公司主要已「主力近因」原則來判定是否符合「意外險」理賠,由於意外險的理賠要素需要「非因疾病引起」,故但在拿不到解剖報告、且家屬也未能提出直接指出意外死亡的資料下,保險公司據以該理由而訴諸法院,實為我國保險訴訟之常態。
保險法第131條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