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張男及周女因天雷都動地火後,直接前往摩鐵發生性行為,不料卻因此次導致周女懷孕,周女因此向丈夫坦承出軌,經提告後由檢察官及法院受理,周女提出他與張男對話錄音,其中提告周女因懷孕墮胎,張男卻質疑她:「第一次就中欸!」「第一次沒射啊!」。由此可知兩人確實有性行為。
故本案法院認為成立通姦罪,雖無直接證據(抓姦在床等),但因數間接證據(坦承),足以讓法官採信兩人具有通姦之行為。
且因周女丈夫向張男求償費用則是依民法195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所謂基於婚姻關係的身分法益,指配偶權而言,被害配偶得請求損害賠償(即慰撫金)。
刑法第239條 (通姦罪)
Ⅰ.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侵害人格權及重大身分法益之財產賠償及限制)
I.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 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 之適當處分。
II.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III.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