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正當防衛?
為了防衛自己或第三人的權利,而對進行中的違法侵害行為或攻擊行為,所為必要具有急迫性之防衛,即屬正當防衛。我國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其立法理由在於本人或第三人由於他人當前的不法侵害或攻擊,處在無法立即得到公權力的保護的情況下,基於人類的本能,使用私人的力,而為必要的防衛,以避免受到現在正在進行的違法侵害或攻擊。
正當防衛其成立的要件有三:「緊急防衛情況存在」、「緊急防衛行為實施」以及「出於防衛意思而為防衛行為」,前兩項為客觀要件,後者則為主觀要件。
本事件中,大七車主於前幾次衝撞乃因遭豐田車主等4、5人持棒球棍、徒手攻擊與企圖拉下車,基於進行中的攻擊行為而為防衛意思之舉動,最後幾次衝撞,豐田車主已無實質侵害之攻擊行為,故大七車主可選擇其他方式去避免後續紛爭,但其選擇繼續衝撞,已非防衛行為而是發洩自己的不滿,該行徑乃防衛行為過當。
刑法第23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37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