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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大7連衝撞9次ALTIS 兩造車主都被起訴

2017-03-17

【#發燒新聞放大鏡】

  • 案例事實

  去年10月底在龍井區新興路發生BMW大7轎車衝撞豐田ALTIS事件,台中地檢署偵結起訴大7車主郭某犯公共危險、恐嚇、毀損等罪,而豐田汽車駕駛彭、王、游及羅姓少年(移送少年法庭)等犯公共危險、傷害、恐嚇、強制未遂、毀損等,檢察官認為一開始是彭等人太囂張,而郭姓車主反制,衝撞前5次還算正當防衛,第6次至第9次衝撞已逾越正當防衛,雙方皆有過錯。

(圖片來自蘋果日報)

 

 新聞來源
  • 法學小教室

 

什麼是正當防衛?

  為了防衛自己或第三人的權利,而對進行中的違法侵害行為或攻擊行為,所為必要具有急迫性之防衛,即屬正當防衛。我國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其立法理由在於本人或第三人由於他人當前的不法侵害或攻擊,處在無法立即得到公權力的保護的情況下,基於人類的本能,使用私人的力,而為必要的防衛,以避免受到現在正在進行的違法侵害或攻擊。

  正當防衛其成立的要件有三:「緊急防衛情況存在」、「緊急防衛行為實施」以及「出於防衛意思而為防衛行為」,前兩項為客觀要件,後者則為主觀要件。

  本事件中,大七車主於前幾次衝撞乃因遭豐田車主等4、5人持棒球棍、徒手攻擊與企圖拉下車,基於進行中的攻擊行為而為防衛意思之舉動,最後幾次衝撞,豐田車主已無實質侵害之攻擊行為,故大七車主可選擇其他方式去避免後續紛爭,但其選擇繼續衝撞,已非防衛行為而是發洩自己的不滿,該行徑乃防衛行為過當。

  • 法規小辭典

刑法第23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37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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