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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物7天鑑賞期的例外類型

2020-04-09

洪嘉威

律師

【企業人力資源整合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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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物7天鑑賞期的例外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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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674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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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行政院消保會日前表示因新冠肺炎疫情延燒,不少人減少外出購物,改為上網消費。消費者在網路購物,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原則上享有7天無條件解約的權利,但仍有例外的情形,如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依消費者要求所為客製化給付、報紙、期刊或雜誌、經消費者拆封的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已拆封個人衛生用品、國際航空客運服務等,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規定,並無上開7天鑑賞期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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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小教室

    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如果消費者是透過網路此種通訊媒介,在事先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的情況下而與業者進行交易,消費者原則上是可以在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7天內,無條件向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亦即享有俗稱的7天的鑑賞期。無條件解約權起源係因不同於傳統實體店內消費,消費者多能實際檢視商品或服務的內容,消費者在進行通訊交易時,囿於資訊不對稱的問題,消費者可能在思慮不周的狀況下貿然下單,故特別賦予消費者可以無理由、毋庸負擔費用的狀況下,直接解除契約。

    然而,為避免在個案中發生顯失公平結果或性質上不宜適用無條件解約的交易,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目前已規範7種例外類型,包含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依消費者要求所為客製化給付、報紙、期刊或雜誌、經消費者拆封的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已拆封個人衛生用品、國際航空客運服務等交易型態。除了規定例外型態之外,該法同時課與企業經營者告知義務。簡言之,必須符合例外的交易型態,企業經營者亦將此交易屬於例外的資訊告知給消費者,符合上開2個要件才能排除7日鑑賞期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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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小辭典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
第2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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