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一對在竹科擔任工程師的澳門籍阿力(化名)夫妻檔,不但自己吸食大麻,還將部分轉售給2人,出售27公克得手5萬餘元,但妻子小美(化名)卻辯稱對方轉帳時「少給8元」,所以不算販毒牟利。新竹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阿力夫妻不論是否獲利,就是已經有販毒的事實,最後均依販賣二級毒品罪重判阿力10年10月、小美10年7月重刑。
判決書指出,小美2022先與廖男搭上線,廖男以3萬2920元購買15克大麻,再由阿力以通訊軟體Telegram聯繫,雙方相約在台中交貨。接著,阿力以1萬6千元代價賣大麻10公克給歐男,廖男又回購,再和小美聯繫,以3200元購入大麻2公克。新竹警方獲報搜查,但當時僅小美在台,阿力因有事離台返回澳門,去年3月專案人員得知阿力返台,持檢察官核發拘票在桃園國際機場將他拘提到案,夫妻雙雙落網。開庭時小美辯稱,沒有要賺錢或從中得到任何好處,只是想說朋友有需要就幫忙,當初和廖男交易,對方還不明原因少付「8元尾數」,堅持自己是虧錢的,根本沒有獲利。
法官審酌,夫妻倆均為智識正常成年人,毒品販賣更是政府治安機關嚴予取締重罪,認為阿力夫妻販賣第二級毒品,明知毒品為法律管制物品,禁止施用,遑論販賣,而毒品危害國民健康至鉅,竟無視毒品對於他人之危害,而販賣第二級毒品給他人,最後依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重判阿力有期徒刑10年10月、小美10年7月。【記者羅欣怡/新竹報導】
律師評析
- 按販賣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係行為人基於營利之目的,而販入或賣出毒品而言。販賣毒品者,其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客觀上有販賣之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98號判決同此見解)。又衡以近年來毒品之濫用,危害國民健康與社會安定日益嚴重,治安機關對於販賣或施用毒品之犯罪行為,無不嚴加查緝,各傳播媒體對於政府大力掃毒之決心亦再三報導,已使毒品不易取得且物稀價昂,苟被告於有償交付毒品予買受人之交易過程中無利可圖,縱屬至愚,亦無甘冒被取締移送法辦判處重刑之危險而平白從事上開毒品交易之理;而販賣之利得,除非經行為人詳細供出各次所販賣毒品之進價及售價,且數量俱臻明確外,實難查得其交易實情,然販賣者從各種「價差」、「量差」或係「純度」謀取利潤方式,或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從而,舉凡有償交易,除足以反證其確係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精確之販入價格,作為是否高價賣出之比較,諉以無營利之意思而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否則將造成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詞否認者反得僥倖,而失情理之平(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30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187號、112年度台上字第4187號判決同此見解)。
- 再者,毒品交易時間、交易地點、金額數量之磋商,及毒品之實際交付收取現款,係構成販賣毒品罪之重要核心行為。而所謂合資、代購、調貨行為是否構成販賣,自應視被告在買賣毒品過程中之交易行為特徵而定,即其究係立於賣方之立場,向上游取得貨源後以己力為出售之交易,抑或立於買方立場,代為聯繫購買加以判斷。若被告接受買主提出購買毒品之要約,直接收取價金、交付毒品予買主,自己完遂買賣的交易行為,亦即對於毒品之數量、價額、交付方式等,有自主決定之權,並掌握取得毒品之管道,買方下次購毒仍須透過此途逕始能取得,阻斷毒品施用者與毒品提供者的聯繫管道,縱其所交付之毒品,係其另向上游毒販所取得,然其調貨行為仍具有以擴張毒品交易而維繫其自己直接為毒品交易管道之特徵,自仍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販賣行為,因上游毒販與買主間並無直接關聯,無從認係立於買方立場,為買主代為聯繫購買毒品,該毒品交易行為,自僅屬被告自己一人之單獨販賣行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21號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2120號判決同此見解)。
- 法院判決認為販賣毒品本無一定價格,各次買賣之價格當亦有所差異,應隨供需雙方之資力、關係深淺、需求數量、貨源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金之需求,及政府查緝之態度,而為機動性調整,是其售價自非一成不變。且販賣者從各種「價差」或「量差」或「純度」謀取利潤之方式或有差異,然其圖益之販賣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在毒品流通市場中,基於規避查緝風險,節約囤貨成本等考量,接獲買毒要約甚或議妥數量、價金後始對外洽購,乃至就供己身施用之部分一併加購,再售予買家,均屬常見之交易類型,是有償提供毒品者除別有客觀之特別情事可證明確屬合資、代購或引介等不具圖利之意思而為外,本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遏止毒害漫流之立法宗旨,概皆可認係出於營利之意思而為。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處罰之販賣毒品罪,側重於行為人主觀上有藉以牟利之惡性,及對毒品之擴散具有較有償或無償轉讓行為更嚴重之危害性,被告之營利意圖應從客觀社會環境、情況及證據,依據證據法則綜合研判認定,而毒品均量微價高,依一般社會通念,販賣行為在通常情形下均係以牟利為其主要目的。又認為其向毒品上游購買毒品,有賴私訊確認毒品交易之數量、金額、埋包地點等細節,容有議價空間,則購買毒品之購買數量、價格為何,是一次埋包或分次埋包,所提出虛擬貨幣之轉帳紀錄是否確為轉交予毒品上游之毒品交易之對價,均無從查證,是否確實原價轉讓,亦無可考,因而認為難以採信二人未意圖營利。
法規小辭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新聞來源
三立新聞網 2025年8月12日
https://tw.news.yahoo.com/%E7%AB%B9%E7%A7%91%E5%B7%A5%E7%A8%8B%E5%B8%AB%E5%A4%AB%E5%A6%BB%E8%B3%A3%E5%A4%A7%E9%BA%BB-24%E5%85%8B%E6%94%B65%E8%90%AC-%E4%B8%8D%E8%AA%8D%E7%89%9F%E5%88%A9-%E5%B0%8D%E6%96%B9%E5%B0%91%E4%BB%988%E5%85%83-%E4%B8%8B%E5%A0%B4%E6%85%98%E4%BA%86-0240006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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