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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預售屋遇到資金卡關?消費者應該懂的預售屋違約金上限與權益

2025-12-05

江楷強

律師

【企業經營及資本整合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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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價高漲的時代,相較於購買成屋需一次拿出總價2~3成的資金,預售屋具有使消費者能夠以較低自備款、工程期間分期繳納進而降低付款壓力的優點,因此成了許多人實現「有殼夢」的重要途徑。然而,從簽約到交屋的長達2~4年的過程中,任何突發的經濟變化,都可能導致資金周轉不及,陷入「資金卡關」的窘境。尤其是自從 112 年 7 月 1 日《平均地權條例》新增第47-4條規定後,預售屋已經無法再以「換約轉售」的方式來解套。

一旦生活發生變故,消費者無法按期給付工程款,或是房屋完工時因種種原因導致銀行核准的貸款金額遠低於預期、消費者又無法補足差額時,建商就會依照雙方簽訂的契約相關約定辦理。因此,清楚契約的相關內容並了解自己的法律權益,就非常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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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契約的法律基礎

為了預防消費糾紛及保護消費者權益,《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授權各主管機關可以選定特定行業,擬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因此內政部針對建商與消費者間的契約,制定了「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下簡稱『預售屋契約應記載事項』)」,且平均地權條例第47-3條同時規定,建商在銷售預售屋前,必須將定型化契約送縣市主管機關備查。這些規定的目的,都是避免建商在契約中加入不公平條款,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預售屋契約應記載事項」第24點關於「違約之處罰」的規定:

 

也就是如果你購買一戶總價2,000萬元的預售屋:
違約金上限 = 2,000萬 × 15% = 300萬元。
如果你已經繳了 450萬元,建商最高只能沒收300萬元,必須退還 150萬元;但如果你只繳了100萬,後面就不繳了,建商最多也只能沒收100萬元,不能向你追討還沒付的工程款來湊滿15%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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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能不能要求打折?

很多人會擔心,15%的違約金是不是太高了?其實,《民法》第252條有明文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也就是說,消費者可以在訴訟中主張違約金過高,要求法院酌減。

法律上,違約金分為兩種:

1.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

雙方先預定一個金額,作為未來違約時的損害賠償。一方事後即使實際損害更高,也只能請求這個約定的違約金數額。

2.懲罰性違約金

除了違約金,債權人還能要求額外的損害賠償。由於法律效果較嚴重,因此民法第 250 條規定,懲罰性違約金限於當事人間「明示之約定」,否則即視為一般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

在預售屋契約中,因為上方〈預售屋契約應記載事項〉第24點明文規定「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所以在這裡違約金的性質就是「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

依最高法院判決(87台上2563號、105台上2289號),法院在審查這類「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時,應以建商「實際所受損害(包含積極損害、消極損害)」作為主要考量因素,以決定酌減金額,也就是建商必須證明自己「真的虧了多少錢」,才能拿走多少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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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案例:法院怎麼酌減違約金?

以下整理幾個法院判決,讓大家更清楚了解法院在考量如何酌減違約時的判斷標準:

案例 1|台北地院 107重訴1265號判決

法院認為:

․依財政部公佈「6700-12不動產投資開發」同業利潤標準之淨利率10%,消費者如果正常履約,建商頂多賺取10% 的淨利。

․消費者沒有依約繳款的期間,建商受有需額外支付銀行貸款利息的損失。

․大幅酌減建商的違約金,並判決建商多沒收的違約金應返還給消費者。

›››重點:法院認為建商實際的損害只有房屋總價的10%及利息損失,不能要求15%的違約金%,。

 

案例 2|新北地院 104重訴36判決

法院認為:

․建商就消費者遲延付款所受的實際損害為何,並沒有提出證明。

․消費者雖然未依約付款,但建商解約後仍然可以把房子賣給其他人,就此部份並無損害。

․建商頂多因消費者遲延給付的期間,受有需額外支付銀行利息的損害,因此判決將 881 萬違約金減到 166 萬。

›››重點:建商沒有證明實際損害金額,且解約後房子還能再賣給別人,法院因此大幅酌減違約金。

 

案例 3|新竹地院107消字第5號

法院認為:

․「預售屋契約應記載事項」只是行政管制上最低限度的標準。但預售屋之交易隨個案不同,買賣雙方間之利益關係亦有區別,違約金如何酌減,仍應以個案具體情事判斷。

․因消費者未依約給付價金,造成建商並未獲利但仍須支付代銷業者佣金,及建商因此額外支付銀行利息,都屬於建商所受損害。

․至於建商的營業費用,建案興建期間之土地、建築融資利息,都是建商的固有成本,不能認為是消費者債務不履行所受的損害。

․建商解約後仍然可以把再房子賣給其他人,再參考依財政部公佈當年度之同業利潤標準為8%。

․因此判決將違約金酌減為房屋總價款之13%。

›››重點:違約金如何酌減會依個案不同,個案中建商有無證明實際損害,消費者如何證明建商的損害有限(例如房子可以再出售、建商的成本屬於固有費用)、甚至遠低於15%,都會影響法院最終判決結果。

 

案例 4|最高院107台上1038號

法院認為:

․財政部公佈的同業利潤標準僅為建商課稅之參考,所訂利潤通常偏高。

․法院審理類似案件,應調查消費者如果如期履行,建商可得利益?如果消費者遲延給付,建商所受實際損害額?建商解約後,房屋是否另外轉賣、轉賣金額、實際是否受有損害?

›››重點:最高法院認為財政部公佈的同業利潤標準通常偏高,也就是建商實際上淨利不到10%,不能直接以10%認定建商的損害額,各法院還是應該實際調查具體情況,以作為酌減違約金的依據。

 

♦結論:懂規則才能保護自己

購買預售屋是一個重大決定,資金壓力往往是最大的風險。隨著平均地權條例47-4的修正,消費者幾乎已經無法再透過換約轉售的方式來解套(政府雖定了6項例外,但超級嚴格,適用的可能性極低),因此更需要了解違約金的上限與法律保障。

簡單來說:

違約金最多為購屋總價的 15%,但不能超過已繳金額。

․消費者可以依《民法》第252條,主張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酌減。

․法院會依建商的「實際損害」來判斷,眾多案例中有成功酌減,也有少數維持15%的情況,完全取決於訴訟中雙方的攻防而定。

因此,消費者在面臨資金卡關時,還是應該冷靜檢視契約、保存相關證據,並善用法律保障。懂得這些規則,才能在房市中保護自己,不至於因資金壓力而承受過高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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