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嚴懲高額詐欺犯罪、提高詐騙刑責、納禁奢條款,未來,詐騙被告也須在自首、自白後6個月內支付被害人調解金或和解金後,法院才會斟酌裁量是否減輕或免除刑。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條文重點除完善金融防詐機制外,同時也嚴懲高額詐欺犯罪、提高詐騙刑責、納禁奢條款,並修法加速填補詐騙被害人的損害,鼓勵詐騙者自首、自白。(中央社記者 賴于榛)
法學小教室
一、為強化司法警察與金融、虛擬資產業者之間的協作機制,擴大高額財產犯罪處罰適用範疇及加重刑度,強化犯罪被害人損害填補,行政院會今(13)日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要點如下:
- 增訂司法警察機關得於必要範圍內提供疑似詐欺犯罪被害人身分資料予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以利其執行業務時,得據以對客戶關懷、勸導或通知司法警察機關到場。(修正條文第7條)
- 強化金融機構與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進行同業或跨業間之照會及合作。(修正條文第8條)
- 增訂司法警察機關得主動通知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將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列為警示,並暫停全部交易功能。(修正條文第9條)
- 金融機構與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配合司法警察機關建立同業及跨業聯防通報機制。(修正條文第10條)
- 修正擴大被害人遭詐欺未經提領之款項或虛擬資產得經司法警察機關通知發還之適用範圍。(修正條文第11條)
-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認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詐欺網站。(修正條文第42條)
- 修正高額財產損害加重詐欺罪之要件及加重刑罰。(修正條文第43條)
- 修正犯詐欺犯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之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案件,並準用同條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第44條)
- 修正詐欺犯罪後自首、於偵查與歷次審判中自白及協助溯源追查等相關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要件。(修正條文第46條及第47條)
- 增訂法院量刑時應注意詐欺犯罪行為人犯罪後之生活有無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之情形,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修正條文第50條)
資料來源
中央社 2025年11月13日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511130273.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