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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擅自上網賣前女友私密影像 新北地院判刑5月

2026-02-24賴威平

案例事實

一名男子與前女友分手後,上交友軟體盜用前女友身分與照片,謊稱母親車禍急需用錢,將前女友私密照賣給網友,獲利8600元。新北地院依刑法無故散布性影像罪,判刑5月。

根據新北地檢署起訴書,張姓男子109年與被害女子交往期間,曾收到女子傳的私密影像。兩人分手後,張男112年5月在交友軟體上,向網友謊稱自己是女性,因母親車禍無法工作、家中急需用錢,想販賣私密照籌錢。

網友要求先看生活照確認身分,張男遂將被害女子生活照傳給網友騙取信任。網友信以為真,先後將新台幣4600元匯給張男,張男再將女子的私密影像傳給網友閱覽。

隔天張男又向網友表示,若母親發現帳戶內沒有錢會做傻事,要求再次匯款,網友再轉4000元給張男後,立即被張男封鎖。該網友被封鎖後察覺異狀,找到被害女子IG與其聯繫,女子才發現自己的私密影像遭販賣外流,向警方報案。

 

律師評析

 法院認為張姓男子係犯刑法第319條之3第4項、第1項之意圖營利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散布性影像罪。又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以及加重之第4項規定)之法定刑較同法第235條第1項之法定刑重,且該條除附帶維護公序良俗外,更加強對於個人性隱私權之保護,是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所定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散布其性影像罪,屬於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散布猥褻影像罪之特別規定,自無庸另論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罪。又張姓男子依刑法第319條之3第4項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且因此部分屬於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應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未經他人同意販賣他人性影像罪),致本件所犯之最重法定本刑已逾5年,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非屬得易科罰金之罪。

 

 

法學小辭典

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之3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319條之1第1項至第3項攝錄之內容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1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1項至第3項攝錄之內容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新聞來源

中央社 2025年11月17日(中央社記者曹亞沿新北17日電)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511170289.aspx

#性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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