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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設定抵押的方式逃避債務,可行嗎?(下)

2024-03-15

《狀況二》

小鴻多年前就跟一堆人借錢,其中也包括鄰居阿貴,小鴻在債務到期無法清償後,跟鄰居阿貴協商將唯一的房子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給阿貴,造成日後其他債權人聲請法拍時,可能發生「拍賣無實益」的情況:

 

狀況二較為複雜,需先說明幾個問題:

問題一、

什麼是「拍賣無實益」?

 簡單的說,不動產拍賣後的金額,依法應優先清償法院執行費用、抵押權(如本案的A銀行及阿貴),然後才是普通債權人(如本案的雄哥)。

在拍賣金額固定的情況下,優先債權額越大,普通債權人能夠分配的金額就會越少,甚至時常發生拍賣金額還不夠清償法院執行費及優先債權的情況,這時不動產就算真的成功拍賣,聲請執行的普通債權人也無法獲得清償、完全沒有實質利益,只是浪費勞力時間費用及法院資源,這時法院就不會准許拍賣。

 

所以就本案來說,只要小鴻與A銀行、阿貴二位優先債權人協商談好條件、請他們不要聲請強制執行,在房子價值不高的情況下,就可以讓其他多數的普通債權人無法拍賣房子,雄哥就完全無法透過法拍求償了。

 

問題二、

小鴻欠債多年後,願意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給阿貴,以換取延期清償,為什麼不行?

 這涉及到「債權平等原則」,也就是各個普通債權人之間都是平等的,不因債權成立先後而有優先劣後的差別。所以當債務人的財產有限、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時,各債權人只能依債權比例受償。

 

所以在本案中,阿貴、雄哥原本都是普通債權人,2人都應該平均受償,當然就不允許小鴻私下與阿貴協商、使阿貴由原本普通債權人轉為優先債權人,而妨害雄哥及其他眾多普通債權人原本可享有的權益,雄哥可以依法請法院撤銷小鴻、阿貴間的抵押權設定行為。

以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3528號判例意旨,也是採同樣的立場。

 解決方法

【法院判決及案件結果】

 這案件起訴時,我們已就《狀況一》《狀況二》排列先後審理次序,並分別提出法律依據、主張及證據向法院說明,其中就較複雜的《狀況二》,則主動提出上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3528號判例向法院說明,最終法院也認同我們的主張,判決撤銷小鴻、阿貴間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的行為。小鴻及阿貴上訴高等法院後,高等法院也維持相同的見解而駁回上訴,案件因而確定。

 

既然小鴻房子第二順位抵押權被撤銷,我們試算房子拍賣清償執行費及第一順位抵押權A銀行後,還有餘額可分配,因此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聲請,最後小鴻的房子也順利拍定。雖然拍賣的金額有限,雄哥無法取回全部債權,但至少也取回了大部分的借款,不至於血本無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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