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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民法416條規定的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發問人:陳欣祥

發言時間:2023-08-17 10:48:48

文章人氣:0

我108年將房子一半過戶給太太,111年3月初左右接到她告我離婚及侵權行為的民事訴訟,我發現有1張照片是在朋友家的梯廳派到我的照片及她所附影帶內容,有1段是2次妨害部診我離開的且抓住我的手,因此余111年3月至派出所提告妨害自由自由及妨害秘密,金112年律師告訴我我是有責的一方,所以現有房子的1辦要再分她,所以我只剩1/4,請問這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是由111年3月18日起算嗎,煩請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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