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協議離婚需要幾位證人?
A: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得兩願離婚,惟民法於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旨在確實證明夫妻雙方有離婚之合意,而無欺瞞情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89 年家上字第 52 號 民事判決),又民法第73條規定,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所以離婚如無證人或證人未達二人以上,協議離婚是無效的。
實務見解:
民法第1050條定有明文,該條所以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旨在確實證明當事人有離婚之合意,而無抑勒或欺瞞情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89 年家上字第 52 號 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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