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民事法類 租賃篇 行政契約之調整與終止 行政契約之調整與終止 Q:行政契約之調整與終止 A: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1項,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了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可以在必要的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但是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2項,行政機關必須要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的財產上損失,才可以調整或終止契約。 若是相對人對於很難履行調整契約的內容時,可以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4項,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若是相對人對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可以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5項,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Share this : 其他QA 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侵害人民之權利時,應如何救濟? 支付命令是否為執行名義? 檢警的告知義務 未約定清償期之債權,消滅時效何時起算? 船舶如何讓與所有權?是否應移轉登記?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