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兩合公司是什麼?
A: 所謂兩合公司,依公司法第二條及第一百一十四條可得知,是指有限責任的股東及無限責任的股東所組成的公司型態,其中無限責任的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的股東就其出資額對公司負有限責任。而兩合公司原則上準用無限公司的規定,若另有規定則從其規定,如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有限責任股東不得以信用或勞務為出資或是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股東,不得執行公司業務及對外代表公司等是。惟須注意的是,兩合公司內不同股東就出資轉讓有不同標準,有限責任之股東欲轉讓時,須經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例如玉鼎兩合公司中,有限責任股東有小陳、小呂二人;而無限責任股東有小郭、小洪、小江、小賴四人,如果今天小陳想要將其出資額轉讓給小賀,則必須先經過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也就是至少3人同意始可;若是無限責任股東小郭想要轉讓時,則依照公司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須經其他股東全體同意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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