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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7日猶豫期

Q:有關7日猶豫期

 

A:消保法第19條規定,只有消保法所規範的「通訊交易」及「訪問交易」有七日猶豫期的適用。
1. 通訊交易:因通訊交易之消費者處於未能檢視商品的情形下與企業經營者訂立契約,消保法為衡平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資訊地位的不平等而讓其有七日猶豫期之適用。


2. 訪問交易:訪問交易之企業經營者利用消費者心理上的弱勢,使消費者無法謹慎地做判斷而輕易買單,因此訪問交易之消費者亦在保護的範疇內。


3. 至於該如何向企業經營者主張解除契約呢?消保法第19條有規定,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須注意的是,七日期間起算超過四個月未行使權利者,該解除權消滅。而企業經營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十五日內,返回消費者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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