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47號民事判決
甲因經營公司不善,瀕臨破產,但其名下仍有一棟A屋,為了避免債權人以A屋請求償還債務故欲脫產,因此找乙達成協議,由甲將A屋賣給乙並過戶給乙。
問:日後乙得否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向甲主張交付A屋?
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成立之契約及其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無效,縱使已因無效之法律行為完成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仍不能取得所有權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之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因此,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成立之買賣債權契約及其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自應認為無效。縱使虛偽意思表示之買受人,已因無效之法律行為完成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仍不能取得所有權,該虛偽買受人當然不得本於所有人之地位,行使物上請求權。(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什麼是通謀虛偽?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是指法律行為於成立之時,當事人雙方心中均無欲為發生該法律行為效果之意思而仍為意思表示者,稱之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例如上開故事中,甲為了脫產而與乙協議將A屋過戶予乙,此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我國民法上關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原則上規定其法律效果為無效,故此時假買賣及過戶之行為皆無效,甲仍為A屋真正所有權人,因此,甲乙間雖已完成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乙仍不能取得A屋所有權,當然不得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行使物上請求權而向甲請求交付A屋。
民法第87條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民法第767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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