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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二賣

最高法院 105年度第1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一債權二賣,第二次債權讓與之行為效力?

 

  • 最高法院 105年度第1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提案:

      債權人將其對債務人之債權出讓,並為轉讓後,復將該債權出讓予第三人,並轉讓之(下稱債權雙重讓與),該第二次債權轉讓(讓與)行為之效力如何?

庭會決議:效力未定。
  在債權雙重讓與之場合,先訂立讓與契約之第一受讓人依「債權讓與優先性」原則雖取得讓與之債權,但第二受讓人之讓與契約,並非受讓不存在之債權,而係經債權人處分現仍存在之他人(第一受讓人)債權,性質上乃無權處分,依民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應屬效力未定。

 

  • 法規小辭典

民法第118條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
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民法第246條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
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
者,其契約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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