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民事法類 函釋解析 訴訟上和解之效力 訴訟上和解之效力 Q:訴訟上和解之效力 A:在訴訟程序進行中,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和解成立後,應作成和解筆錄,其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若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民事訴訟法第377條、第379條、第380條)。 Share this : 其他QA 要繳裁判費才能進行訴訟嗎?誰要先繳? 再審之不變期間 上訴第三審的法定數額 不服第一審判決,我要在幾日內提起上訴 原告訴請拆屋還地,舉證責任在被告?!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