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身分資料能否保密?
A: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13條規定,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警察人員必要時應採取保護被害人之安全措施。
又行政、司法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此外,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以外之媒體、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揭露、報導、記載有被害人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或揭露必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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