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何謂據稱條款?
A:海商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中,託運人書面通知之事項與所收受貨物之實際情況有顯著跡象,疑其不相符合,或無法核對時,運送人或船長得在載貨證券內載明事由或不予載明,然而,若依此規定而不予記載,則會成為不清潔載貨證券,使得無法向銀行押匯,因此,通常簽發人仍會依託運人書面通知事項記載,再另外附加上明「said to be」、 「said to contain」、「said to weigh」,此即據稱條款。
而據稱條款運送人是否亦應負文義責任?參照 66台上108判例之意旨認為,海商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之「不予記載」,係指消極地未記載而言,而據稱條款既已載明,當無不符合或無法核對之情形,是故,運送人仍須對據稱條款負文義責任。
Share thi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