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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張貼暗示性交易之訊息,是否構成犯罪?

Q:在網路張貼暗示性交易之訊息,是否構成犯罪?

 

A: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第1項規定,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之虞的訊息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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