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何謂越界建築?
A:依民法第796條的規定,除了土地所有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外,對於越界建築致佔用鄰地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者,則事後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房屋。但是,鄰地所有人得要求以相當價額購買越界之土地,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
因此所謂越界建築,是指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者而言,然逾越地界者,僅為房屋的一部分,如果是房屋的全部建築在他人的土地,那就不是越界建築了。另外,越界建築人須為土地所有人,而越界者需為房屋或具有與房子價值相當的建築物,例如倉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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