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何謂專有部分?
A:按民法第799條第1項規定,專有部分是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
而所謂構造上的獨立性是指,建築物的特定部分,客觀上得經由與其他部分的明確區隔,成為單獨的空間,建築物的區隔通常以牆壁、門窗、管線、梁柱等為空間上的隔離。
另外使用上的獨立性是指,構造獨立的部分需具有單獨的經濟效益,可供特定目的使用,例如獨立的水電設施。而使用上是否具獨立性,須視建築物本身利用目的判斷,例如供居住目的之房屋,浴廁雖有構造上的獨立性,但不能離開房屋其他部分成為單獨的交易對象,所以不具有使用上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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