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我犯的罪在外國被處罰一次,回中華民國後還會再被處罰一次嗎?
A:依照刑法第9條,行為人的犯罪行為,被外國法院判刑確定後,中華民國法院仍然可以依據中華民國刑法再次對你的行為論斷你的罪刑。但是如果行為人在外國已經受了外國法院判的刑的全部或是一部分的執行,在中華民國時可以免除掉刑的全部或一部分的執行。
但要注意,回到中華民國後,法院具有裁量權,若法院審酌行為人尚未改過遷善或有再予以執行的必要,仍然可以決定不讓行為人免除掉刑的全部或一部分的執行,要求行為人執行中華民國法院所量定的刑。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台上字第4808號
末按,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刑法第九條定有明文。另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2365號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刑法第9條定有明文。該法條但書既規定「在外國已受刑之執行」、「得免其刑之執行」,則免執行與否,由法院視犯人在外國受刑罰執行之結果,是否已改過遷善及有無再予執行之必要,裁量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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