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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錄音錄影的規定

Q:全程錄音錄影的規定

 

A: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2項,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3項,第一項錄音、錄影資料之保管方法,分別由司法院、行政院定之。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的立法目的在於訴訟程序中,警察在記筆錄時,可能會曲解被告的意思,或者筆錄的內容是刑求被告而來,這些情況下的詢問筆錄,公信力常常遭人民質疑。於是為了建立詢問筆錄的公信力,並且擔保程序的合法,所以詢問過程應該要全程連續錄音並錄影,並且應該在一定期間內妥善保存,偵審機關如果認為有必要時,就可以調取勘驗,希望利用這樣的方式來發現真實,並且確保自白的任意性。而這些錄音及錄影的資料,由所屬機關另行保管,避免由原承辦人員自行保管,而容易發生遺失或竄改的流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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