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被害人不在現場是否成立公然侮辱罪?
A: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照實務見解認為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而所謂多數人則包括特定多數人在內。
至於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係指行為時處於一個流動、開放的空間情狀,任何人隨時可進出的狀態,不以有人或被害人在場及實際上見聞或知悉為必要,所以被害人不在現場還是可以成立公然侮辱罪。
實務見解:
- 公然侮辱罪所稱之「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已共見或共聞為必要,且只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而「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直接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言(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上易字第 1246 號判決)。
- 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祇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且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2 年上易字第 706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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