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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搶奪罪?

Q:何謂搶奪罪?

 

A:依照刑法第32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成立搶奪罪。

 
所謂「搶奪」,依照實務見解,行為人必須要有不法得財的意思,乘人不備或不及抗拒,用不法之腕力公然地掠取財物,將該財物自財物持有者的支配範圍內,移轉於自己持有。

 
例如小明走在路上,革魯想要取走小明的側背包,於是騎機車靠近小明後抓了小明的側背包就快速騎走,此時革魯成立刑法第325條第1項的搶奪罪。

 
所謂「乘人不備或不及抗拒而掠取財物」,依照實務見解,並不限於直接從被害人手中奪取。若是行為人以和平的方法取得該財物,而該財物仍在被害人實力支配之下,此時行為人公然持物逃跑,以排除被害人的實力支配,亦屬於乘人不備或不及抗拒而掠取財物,仍然會成立搶奪罪。

 
例如小明的車停在路邊,革魯看見小明人正在後車廂拿東西,於是革魯開啟副駕駛座的車門取走小明的皮包,雖然革魯是以和平的方式取得小明的皮包,並不是直接從小明身上取得,但是因為該皮包仍在小明的實力支配之下,此時革魯公然的取走皮包,以排除小明的實力支配,此時革魯屬於乘人不備而掠取財物,仍然成立搶奪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2828號
又按搶奪罪之乘人不備或不及抗拒而掠取財物者,不以直接自被害人手中奪取為限。即以和平方法取得財物後,若該財物尚在被害人實力支配之下而公然持物逃跑,以排除其實力支配時,仍不失為乘人不備或不及抗拒而掠取財物,應成立搶奪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2013號
刑法上之搶奪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為構成要件,祇須行為人具不法得財之意思,乘人不備,公然掠取他人之財物,即足當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910號
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搶奪罪之性質,係乘人不備而掠取之,是以用不法之腕力,自財物所持人支配範圍內,移轉於自己之所持,即與該項罪質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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