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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偷輸入他人的帳號密碼,進而登入其臉書,是否成立犯罪?

Q:偷偷輸入他人的帳號密碼,進而登入其臉書,是否成立犯罪?

 

A:例如力賜愛慕莉梓已久,利用其電腦專長,取得莉梓的臉書帳號密碼,進而瀏覽莉梓所有的聊天室訊息以及私人生活照片。

 
問:力賜成立何種犯罪?

 
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成立入侵電腦罪。

 
要注意的是,必須是行為人「無權登入使用」該帳號,若行為人有權登入使用,則不會成立入侵電腦罪。

 
本案中,臉書屬於須註冊會員帳號方得登入之網站,各該帳號使用權限的擁有者為所對應之會員本人,因此,在該網站允許會員操作之範圍內,視同會員電腦之延伸,而為「電腦相關設備」。莉梓的臉書帳號,屬於莉梓的電腦相關設備,力賜有無故輸入莉梓帳號密碼而入侵莉梓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行為。且力賜為無權登入莉梓臉書帳號的人,故力賜成立刑法第358條的入侵電腦罪。

 
依照刑法第363條,刑法第358條的入侵電腦罪必須要告訴乃論。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上易字第11號
monica電子信箱係曾立平得劉沛妤同意後,以其劉沛妤名義申請供張揚公司公務使用,張揚公司人員自屬有權登入使用該電子信箱,被告係張揚公司負責人曾立平之配偶,平日負責張揚公司之會計事務,被告於103 年4 月3 日至4 月7 日間某日,有登入上開電子信箱,雖其動機係為蒐集劉沛妤與曾立平間之曖昧事證,然被告既為張揚公司人員,即難謂其無權登入,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設備,而犯刑法第358 條第1 項罪嫌,尚有未合,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訴字第43號
又基於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電磁紀錄之犯意,於同年月18日至20日間某時許,以利用電腦及網路設備連結上網,進入臉書網站伺服器,無故輸入告訴人於臉書網站之帳號、密碼,並上傳汽車照片1張及留言「水啦」1則,變更該電腦系統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嗣經告訴人發現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8 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設備罪、第359 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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