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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偽造公文書罪?

Q:何謂偽造公文書罪?

 

A:依照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成立偽造公文書罪。

 

所謂「公文書」,依照刑法第10條第3項,指的是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文書,無論文書上有無使用「公印」。因此以公務員為製作主體,本於其職務上的關係所製作的文書,就是公文書。至於偽(變)造公文書的內容,是關於公眾或個人事項,目的是為了公用或私用,都不影響公文書的性質。例如: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印鑑證明書、戶籍謄本、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3125號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刑法第10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以公務員為製作主體,本其職務上之關係所製作之文書,即為公文書。至偽(變)造公文書之內容,係關於公眾或個人事項,目的係為公用或私用,皆不影響公文書之性質。此觀刑法第211 條之規定,無論係足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均成立偽(變)造公文書罪即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2029號

又刑法上所稱「公文書」,係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與其上有無使用「公印」無涉;若由形式上觀察,文書之製作人為公務員,且文書之內容係就公務員職務上之事項所製作,即令該偽造之公文書上所載製作名義機關不存在,或該文書所載之內容並非該管公務員職務上所管轄,然社會上一般人既無法辨識而仍有誤信為真正之危險,仍難謂非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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