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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行政機關?

Q:何謂行政機關?

 

A:依照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所謂「行政機關」,指的是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的組織。

 

依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條第1款,所謂「機關」,指的是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或命令(以下簡稱組織法規)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因此行政機關會有自己的組織法規,例如內政部營建署有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有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

 

具備獨立的人員編制及預算的組織,才具有單獨的法定地位而稱為「行政機關」,才能代表各行政主體做出意思表示,例如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其可以做出行政處分、行政契約等等意思表示。但若是不具備獨立的人員編制及預算的組織,因為不具有單獨法定地位,則僅是「內部單位」,不能代表各行政主體做出意思表示,例如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政風室,並沒有做出行政處分、行政契約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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