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行政處分與法規命令的區別
A:依照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行政處分的定義為「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50條,法規命令的定義為「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行政處分與法規命令的定義中,都有「發生法律效果」規定的明文,究竟兩者應該如何分辨呢?
區分兩者的關鍵就在於法規命令與行政處分所生「法律效果」的內容有所差異。「法規命令」所生的外部法律效果是「法規範內容對社會全部成員所生之抽象規制效力」,所有社會成員都需要遵守該法規命令的規範意旨,但尚未在一個具體事實中受到適用,而形成特定主體(包含行政機關在內)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而「行政處分」所生的法律效果則是「法規範經過法律涵攝過程,適用於個案事實,因此在特定主體間,發生確認或形成權利義務之具體規制作用」。
從法律適用的觀點來看,特定法規範一定是先有「抽象規制效力」,然後才因適用於個案事實而生「具體規制作用」。因此一定是先有一個「法規命令」,對全體人民都具有規制效力,大家都必須去遵守,但是此時還只是抽象的規制效力,行政機關與特定人民之間還沒有形成權利義務。但是若是小明違反法規命令,行政機關對小明做出「行政處分」,此時行政機關是已經適用了小明違反法規命令的個案事實,此時在行政機關與小明間產生了具體的規制作用,雙方間具有權利義務。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414號行政判決
此時如何分辨法規命令或行政處分所生「法律效果」之內容差異,即成為區分二者之關鍵,就此議題本院認為:(1)「法規命令」所生之外部法律效果為「法規範內容對社會全部成員所生之抽象規制效力」,所有社會成員均需遵守該法規命令之規範意旨,但尚未在一個具體事實中受到適用,而形成特定主體(包含行政機關在內)間之權利義務關係。(2)「行政處分」所生之法律效果則是「法規範經過法律涵攝過程,適用於個案事實,因此在特定主體間,發生確認或形成權利義務之具體規制作用」。(3)從法律適用之邏輯言之,特定法規範一定是先有「抽象規制效力」,然後才因適用於個案事實而生「具體規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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