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締結行政契約之後,如無法履行,該怎麼辦?
A: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7條第1項,在行政契約締結之後,因為有了一些意外狀況,導致有了在締結行政契約當下不能預料的情勢重大變更,如果再繼續按照原來契約中的約定履行,對我來說很不公平,此時我可以請求對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果不能調整,可以終止契約。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500號行政判決
另按「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之情事變更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47條),係指契約成立後,其成立當時之環境或基礎有所變動,發生超出合理範圍以外之不可預測風險而言。又因情事變更而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應斟酌當事人因情事變更,一方所受不相當之損失,他方所得不預期之利益,及其他實際情形,為公平之裁量。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477號行政判決
本件系爭獎勵建院計畫合約書締結後,因上訴人擅自變更申請人,致該同意補助函遭被上訴人廢止,使系爭獎勵建院計畫合約書失所依據,而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且依原約定由被上訴人繼續補助系爭補助貸款利息顯失公平,復不能調整契約內容,故被上訴人99年12月13日函除有依法廢止該同意補助函之意,另有依法終止系爭獎勵建院計畫合約之意。該同意補助函既經被上訴人廢止,系爭獎勵建院計畫合約亦經被上訴人終止,則上訴人因該同意補助函及系爭獎勵建院計畫合約所生之系爭補助貸款利息請求權即不存在,故上訴人訴請被上訴人應自99年8月1日起,按月繼續補助上訴人建院貸款利息至房舍貸款15年期滿為止,並無理由。
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2109號行政判決
次按行政程序法第145條第1項所稱行政契約關係外公權力行使之損失補償,及第147條第1項所稱情事重大變更,均須以行政契約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且非當時所得預料者為要件。
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1137號行政判決
四、本院按:「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行政程序法第147條定有明文。則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依前開規定請求他方調整契約內容,因而與他方發生爭執,應提起行政訴訟法第8條所定之一般給付訴訟以求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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