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何謂處罰法定原則?
A:依照行政罰法第4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此稱為「處罰法定原則」。
行政罰法第4條的立法理由在於依法始得處罰,是民主法治國家其中一個基本原則,而行政罰是對於人民自由或權利的不利處分,因此仍然必須適用處罰法定主義。對於人民處以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的目的就是希望人民遵守法律規定,而不要再犯;而若是人民在做出該行為時,法律並沒有規範該行為是違法的,人民當然不能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也無從避免自己違反行政法上的義務。因此,為了使人民對其行為有所認識,進而擔負其在法律上應有的責任,自應以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時的法律有明文規定者,才能對其加以處罰。
行政罰法第4條所指的「法律」,解釋上包含經法律就處罰之構成要件或法律效果為具體明確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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