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前,要遵守什麼程序?
A:依照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人民想要依照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必須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依照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2項,賠償義務機關此時必須立即與請求權人協議,若是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且該項協議書得作為執行名義,此即協議先行程序。
又依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1項,在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者自提出請求之日起超過30日不開始協議,或者自開始協議之日起超過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才能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因此,人民若想要依照國家賠償法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必須遵守協議先行程序,若未行協議先行程序,亦未補正協議程序時,則會被認為起訴不合程式而被法院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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