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民事法類 不動產建築篇 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Q: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A:依照刑法第41條第8項,我犯的兩罪都可以易科罰金,雖然最後應執行的刑度超過6個月,仍然可以適用刑法第41條第1項的規定,允許易科罰金。 Share this : 其他QA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1633號】 如何判斷越界的建築物是否為房屋? 已設定動產質權之動產能否轉讓? 何謂複保險? 收到支付命令時,我該如何聲明異議?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