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非訟事件 強制執行篇 有請律師了,我還要到場嗎? 有請律師了,我還要到場嗎? Q:有請律師了,我還要到場嗎? A:依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因此,原則上當事人若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是可以不用到場的,但是法院認為有必要訊問當事人時,此時當事人就必須到場。 Share this : 其他QA 誰要負舉證責任? 何謂訴訟係屬登記?其要件為何? 假處分與假扣押 上訴第三審的法定數額 訴訟上和解之效力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