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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清償的幽靈箭─支付命令(二)

支付命令寄到戶籍地,沒有收到就確定了怎麼辦?

爭點:支付命令得否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合法送達?

一、什麼是合法送達呢?

依法規定,支付命令必須已合法送達於債務人時,才算是具備了督促的效果,後續程序進行的時效(例如債務人20日的異議期限)才會開始起算。

 

所謂送達,依法有郵務送達、補充送達、留置送達及寄存送達等。無論是郵務送達、補充送達、寄存送達或留置送達,基本上都要由債務人(或其同居人或受僱人)實際簽收,才算是送達合法。

 

二、什麼是寄存送達?支付命令得否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合法送達?

實務上發生最多爭議的,即是寄存送達。所謂寄存送達,係指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製作送達通知書,黏貼在債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之方式以為送達。

 

而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通常情況下會以債務人的戶籍地為住所地而向法院陳報,但這時問題就來了,如果債務人根本沒有居住在戶籍地,就無法收到支付命令,而支付命令如以寄存送達方式寄存於派出所或郵局時,因債務人根本不知道有支付命令這回事,所以當然也不可能會去領,此時就無法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這個情況下能不能算是「合法送達」呢?

 

依照法院歷來的判決顯示,倘有具體事證,足認設籍者並無在該址久住之主觀意思或長住之客觀事實,就因民事訴訟法規定送達訴訟文書而生一定法律上效果之訴訟行為之效力,得例外認定戶籍登記地尚非住所或居所,以賦與該當事人參與程序之機會,貫徹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旨。

 

簡單來說,就是如果債務人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址時則屬送達不合法

 

但要注意的是,雖然未居住在戶籍地,但是如果有親友代收,那就不能算是未經合法送達喔!

 

三、支付命令沒有收到就確定了,怎麼救濟?

民事訴訟法第515條規定,如有未經合法送達,而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的情形時,債務人可以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向發支付命令法院聲請撤銷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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