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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支票傻傻分不清楚?

Q:何謂本票?(票據法第3條)

A:指發票人簽發一定的金額於指定的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受款人或執票的的票據。

 

Q:何謂支票?(票據法第4條)

A:指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之票據。

 

Q:本票與支票區別在哪?

A:「本票」為債務人到期不清償票款,債權人可依票據法第123條向付款地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債權人只要繳納少許裁判費,即可達目的。

 

「支票」被退票,債權人可依支票的票據關係,向發票人起訴,請求給付票款,此外可持遭退票之支票依督促程序,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票據的時效性?

「支票」持票人對支票發票人追索的時效是1年,「本票」則為3年。「支票」持票人對背書人追索時效是4個月,「本票」則為1年。兩種票據的時效有很大差別。

 

但在「本票」聲請強制執行,裁定准許確定後,雖然聲請強制執行依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5款規定,有時效中斷之效力,但因為本票裁定不是確定判決,而是裁定,也不是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如和解、調解成立),依民法第137條規定,時效並非5年,而係3年。以「支票」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如裁定或判決勝訴確定,因支票時效未滿1年,如有時效中斷之情形,重行起算之時效為5年,以上兩者不同。

 

法規小辭典

票據法第123條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民法第129條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民法第137條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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