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商事法類 票據法 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Q: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A:依照刑法第41條第8項,我犯的兩罪都可以易科罰金,雖然最後應執行的刑度超過6個月,仍然可以適用刑法第41條第1項的規定,允許易科罰金。 Share this : 其他QA 非法吸金態樣之三 - 何謂「與本金顯不相當?」 上司或主管利用權勢與部屬性交、猥褻構成何罪? 欠錢沒還,債權人可以告詐欺嗎? 本票裁定是否為執行名義? 共有私設通路(法務部法律字第10603507250號)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