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商事法類 票據法 行政契約之調整與終止 行政契約之調整與終止 Q:行政契約之調整與終止 A: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1項,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了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可以在必要的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但是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2項,行政機關必須要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的財產上損失,才可以調整或終止契約。 若是相對人對於很難履行調整契約的內容時,可以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4項,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若是相對人對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可以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5項,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Share this : 其他QA 鄉鎮區公所之調解筆錄可否為執行名義? 通姦行為和解後,配偶能否再提告訴? 什麼情況能聲請支付命令 公司法登記的效力 承攬人之抵押權優先於成立在先的抵押權人?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