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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人之損害賠償

「受害人雖免除雇主債務,然雇主依民法第 188 條第 3 項對受僱人有求償權,雇主與受僱人就連帶債務無內部分擔,故受害人仍可就未清償差額向受僱人請求」

 

  • 小編編故事

      甲受雇於乙公司擔任商品運送司機,一日甲於商品運送途中,因自己之疏失未注意交通號誌而於十字路口撞傷正在過馬路的丙,並因此造成丙多處擦傷與骨折,事發後丙與乙公司以新台幣10萬元達成和解,但仍就其所受之損害向行為人甲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

問:丙之請求有無理由?

 

  • 判決要旨

      受害人與雇主達成和解而免除其債務,然並無消滅受僱人債務之意思,是受僱人仍不免其對受害人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又受害人雖免除雇主債務,然因雇主依民法第 188 條第 3 項對受僱人有求償權,雇主與受僱人就連帶債務並無內部分擔部分,故受害人仍可就尚未清償差額向受僱人請求賠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 法學小教室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本案中,受害人丙與雇用人甲以10萬元和解而免除其債務,但然受害人丙並無消滅其他債務人(即受僱人甲)債務之意思,故甲仍不免其對於丙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再者,丙雖免除乙之債務,但因乙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對於甲具有求償權,乙與甲就此連帶債務並無內部分擔部分,因此丙仍可就尚未清償之差額向甲請求賠償。

 

  • 法規小辭典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民法第276條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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