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商事法類 判決解析 行政契約之調整與終止 行政契約之調整與終止 Q:行政契約之調整與終止 A: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1項,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了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可以在必要的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但是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2項,行政機關必須要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的財產上損失,才可以調整或終止契約。 若是相對人對於很難履行調整契約的內容時,可以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4項,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若是相對人對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可以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6條第5項,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Share this : 其他QA 【司法院釋字第760號】警察三等特考及格之一般生,其職務任用資格有差別待遇─違憲! 何謂越界建築? 提告詐欺能否撤回? 僱傭、委任、承攬,該怎麼區分? 誹謗罪之行為人有無獲得緩起訴之可能?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