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行政法類 判決解析 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Q: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A:依照刑法第41條第8項,我犯的兩罪都可以易科罰金,雖然最後應執行的刑度超過6個月,仍然可以適用刑法第41條第1項的規定,允許易科罰金。 Share this : 其他QA 人民與行政機關對於土地有無公用地役關係存在有所爭執,人民該怎麼救濟? 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所做的定期通盤檢討的都市計畫是不是行政處分? 加重強制性交與乘機性交的區別? 淺談公司與商號的不同 何謂隱名合夥?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