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行政法類 函釋解析 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Q:若我分別犯了兩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兩罪之宣告刑分別都在6月以下,但是執行刑卻超過6月,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A:依照刑法第41條第8項,我犯的兩罪都可以易科罰金,雖然最後應執行的刑度超過6個月,仍然可以適用刑法第41條第1項的規定,允許易科罰金。 Share this : 其他QA 動產質權消滅的原因有幾? 動產質權人能否使用擔保品? 同一不動產設定數個抵押權對債權人有何影響? 夫與人通姦所生的孩子,能否繼承夫之遺產? 什麼是消滅時效?關於各請求權之一般消滅時效與短期消滅時效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