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尚未登入 Home 法律QA 行政法類 行政處分 何謂共有部分? 何謂共有部分? Q:何謂共有部分? A:按民法第799條第1項規定,共有部分是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在構造上和使用上都不具獨立性。 所謂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例如公共樓梯間、走廊、屋頂、外牆等,而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則例如消防設備、水塔、機房等。 另外為了發揮物盡其用之目的,民法第799條第3項規定,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Share this : 其他QA 我國刑事訴訟上之鑑定人制度與英美法系專家證人制度之比較 強制辯護案件(最高法院106年度第12次刑事庭會議) 債務人拒絕給付之抗辯 定型化契約條款只能用書面嗎 何謂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與完全行為能力人? 民事法類 商事法類 智慧財產 刑事法類 非訟事件 行政法類